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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和广告公司共同赔偿著作权人1万多元 大连一家经销保健食品的公司,委托广告公司为其制作街头广告牌。结果广告牌上的图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,于是著作权人将大连某保健食品公司和广告公司告上法院。近日,法院做出判决,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,并共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2100元。 广告主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据一位摄影圈内人士介绍,大连某保健食品公司侵权的这张图片“创意很一般”,也就是一张普通的商业图片,其市场价格大约为一二百元。为一张价值百元的图片,缘何冒着被罚万元的风险去侵权?大连某保健食品公司给出的解释是“我们不知情,根本就不知道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。” 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:“广告牌是我们委托给广告公司制作的,在委托合同中已经明确声明,由广告公司负责版权审查义务,图片是否侵权,我们并不清楚。”然而,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相关规定,大连某保健食品公司作为广告主,应对其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查义务。即便“不知情”,也要承担由侵权带来的法律责任。 面对这个结果,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:“我们以前没经验,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,要是当初问一下广告公司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授权,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了。 广告人 “盗图”能够降低成本 广告主也许有可能存在“不知情”现象,那么具体负责制作广告宣传品的广告公司就无法用“不知情”来解释了。他们又为何甘愿冒着被罚万元的风险去侵权呢?为此,记者专门采访了几位圈内人士。 大连点滴创意公司经理虞小冬从事广告创作有10多年时间了,据这位广告圈内人透露,“盗图”在广告行业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。“其实广告公司也有难处,现在广告公司数量较多,竞争激烈,为了拉拢客户,我们不得不靠低价格去吸引广告主。”虞经理说,如果从著作权人手中购买图片,少则数百元,多则数千元,势必会增加广告成本,降低广告公司原本就很稀薄的利润空间。 “而‘盗图’就可以免掉这部分成本了。”虞经理说,大多数广告公司都有过“盗图”的经历,只不过比较正规的广告公司会对“盗”来的图片进行“二次创作”。所谓“二次创作”就是利用电脑制图软件,对别人的图片进行大幅度修改、合成,然后再拿出来使用。 律师 “盗图”的风险在增高 法大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研究的孙平律师分析认为,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,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正在逐年加大,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和成本也随之逐年增高。2007年4月,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在这个司法解释里,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标准,加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。这也就意味着,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都可能面临“承担高额罚金”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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